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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洋大学关于聘请客座教授、顾问教授、兼职教师的暂行规定


   (聘请境外人士参照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聘请客座教授、顾问教授、兼职教师的工作,保证该项工作的质量及其严肃性,引进智力资源、促进学科发展、扩大学术交流、提高办学效益,现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客座教授、顾问教授、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

  1、所聘请的教师必须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且所从事的专业和科学研究工作方向与我校学科对口。
  2、所聘请的教师愿意承担具体的工作任务。
  3、被聘为客座教授、顾问教授的人员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在原单位已受聘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学术上应具有国际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且知名度较高。其中客座教授一般为境外学术造诣高深的教授、专家。
  4、兼职教师必须具有与我校所聘教师职务同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在原单位已受聘担任同级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客座教授、顾问教授、兼职教师的职责

客座教授、顾问教授职责:客座教授、顾问教授应有助于扩大我校在国内外的影响,对我校的学科发展和学科建设提供咨询服务,定期与我校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聘请兼职教师应有明确的任务,兼职教师的职责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中的一项:

  1、能开设我校紧缺师资的课程;
  2、与我校紧缺专业合作培养研究生;
  3、能与我校合作科研,有助于我校申请国内外科研项目,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4、其他对学校发展有较大影响的任务。

三、客座教授、顾问教授、兼职教师的聘任程序

  1、需要聘请客座教授、顾问教授、兼职教师的部门,根据以上条件填写《上海海洋大学聘请客座教授、顾问教授、兼职教师审批表》,并提供可证明拟聘者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和学术水平的材料,聘任部门组织专家评议并签署意见后报校人事处;
  2、校人事处对拟聘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如拟聘对象为外籍人员需报校办审查,审查合格后报校领导审批;
  3、聘请客座教授需报上海市教委审批;
  4、聘请申请获批准后,由人事处办理聘请手续,签定聘约(兼职教师),颁发聘书(客座教授、顾问教授);
  5、客座教授、顾问教授的聘任期限一般为5年,兼职教师的聘任期限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聘任期满后,如需要,可续聘,但必须办理续聘手续。

四、客座教授、顾问教授、兼职教师的考核

有关部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部门所聘客座教授、顾问教授在我校的工作情况报人事处备案,如连续两年没有与我校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其所聘职务将自动解除;兼职教师纳入我校教师统一管理范畴,所聘部门按照已定的工作任务,对兼职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考核情况将记入学校为其建立的业务档案。

五、客座教授、顾问教授、兼职教师的酬金

根据客座教授、顾问教授在我校进行的学术交流活动的范围,其酬金由聘任部门或学院自理。
  兼职教师由聘任部门根据工作任务,参照本部门同类人员的收入发放酬金,高于标准的部分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由学校支付。

六、聘请其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参照聘请兼职教师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本办法公布之前学校和各部门聘任的兼职教授根据本规定分别纳入相应人员的管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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