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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管理及聘用程序


  1、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是指应聘在沪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领域工作的外籍人员,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或持有国际公认的教师资格证书。
  2、外国专家的选择、日常管理、考核由各聘用部门负责。
  3、每学期末,聘用部门应通过行政办公系统将下一学期拟聘的专家的人数、岗位、工资待遇等通过行政办公系统向学校提出申请。如获批准,由聘用部门通过各种途径与拟聘对象进行相互了解,向拟聘对象介绍我校对工作岗位的要求和提供的待遇。同时考察对方的资质,双方满意后确定拟聘请的人选。
  4、聘用部门将拟聘请的专家人选通过行政办公系统报学校,同意后正式聘用。聘用名单,由国际交流处抄送人事处备案。
  5、各聘用部门要安排专人作为专家的联络人,及时向部门领导及国际交流处告知相关情况。
  6、专家到沪后,联络人负责在24小时之内协助专家到住宿所在地的警署办理住宿证明。
  7、聘用单位负责向校外事处提供拟聘对象的护照复印件、聘用合同、简历(中文翻译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资格证书复印件、前一任雇主的推荐信、随行家属情况、求职信、体检证明、住宿证明、照片及聘请申请报告等文件。外事处将行文报请学校和上级相关部门审批,为拟聘对象办理专家证、居留许可手续。
  8、应聘专家若在假期离沪度假,联络人应事先向校外事处说明况。应聘专家若无故未来上课,联络人应及时向国际交流处说明情况。
  9、应聘教师在教学、科研方面的管理由聘用单位负责,其他方面的管理和服务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聘用单位提供必要的协助。
  10、中外合作办学的外籍专家聘用参照此办法,具体操作程序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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